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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研究》2024年第1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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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WTO上诉机构危机的国际法分析

杨国华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WTO上诉仲裁员,WTO上诉仲裁第一案“土耳其药品案”仲裁员

摘 要: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在条约基础上,因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序言中的善意原则应适用于解释当前的上诉机构危机。上诉机构危机不能归咎于上诉机构所谓的问题,而应归咎于美国的阻挠行为。美国破坏上诉机构成员连任和遴选,并持续阻挠上诉机构恢复运转,显属滥用权利。在争端解决机制支离破碎已达4年,并且谈判前景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启动《建立WTO协定》中的表决程序,或者集体启动上诉机构成员遴选程序,可能是解决上诉机构危机更为适当的路径,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情况之基本改变和相互间协定等内容也为上述方案提供了相应的理论支撑。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危机;条约法;善意原则;滥用权利

 

作为法治话语的多边主义

何志鹏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在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过程中,多边主义正在被塑造为国际秩序形成、发展和评价的尺度,以及中国国际法治观的重要话语。多边主义存在于理念、行动和话语的维度上,主要体现为包容而非排他的国际事务原则。由此,多边行动并不必然属于多边主义,体现包容开放的单边行为却很可能符合多边主义的原则。多边主义是国际关系中积极正面发展交往的理性选择,体现了国际法治的价值指向,代表着和平、安全、可持续发展、人道主义等追求和尺度。多边主义有利于国际社会在资源稀缺的前提下充分开展合作,努力实现共赢。而单边主义则助长零和博弈,甚至负和博弈,对人类社会的未来有负面影响。中国在历史上认可和支持多边主义的立场。义利观作为中国的关键理念,启迪着中国的涉外法治面向多边主义的范式统合,中国在这一领域的行动和话语正在逐渐完善。为此,中国应在国际社会积极揭示某些国家进行经济制裁、技术垄断、政治打压所代表的单边主义可能给世界造成的灾难;同时积极倡导多边主义,将中国的多边主义理念、行动与国际法治的趋势紧密结合在一起,从而有利于维护国家基本利益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的良好国家形象,强化中国的国际对话能力和议题创制能力,并且努力推动世界各国秉持开放包容的精神积极合作,共塑国际社会的共同未来。

关键词:多边主义;单边主义;国际法治;中国话语;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治理

 

从选择到义务:国际法视角下的多边主义

廖凡,3344体育平台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慧,3344体育平台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多边主义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具有基础性、主导性的制度安排和价值理念。国际法与多边主义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国际法是国际社会通用的话语体系,而多边主义则是对这种通用性的有力支撑。国际法旨在建立一个基于国家同意的规则体系,而当代国际法就包含着多边主义的精髓。作为具有约束力的规则体系,国际法可以将多边主义安排法律化,使国家的多边主义选择“固化”为法律义务。国际法的体系越成熟,多边主义的根基越牢固。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多边主义已经成为一项国际法义务。这不仅体现在国际法的一些特定领域,如国际和平与安全、国际争端解决以及国际海洋治理,已经形成要求进行国际合作的明确规则,还体现在基于主权平等原则和共同管理理念,可以确立更为一般性的“践行多边主义”的国际法义务。从论辩主义的视角看,将“践行多边主义”作为一项(形成中的)国际法义务加以研究和论证,有助于创新中国国际法理论,增强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话语权。

关键词:多边主义;国际法;国家主权;论辩主义;人类命运共同体

 

单边经济制裁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及其国际解决方案

霍政欣,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陈静,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国际商事仲裁实践表明,单边经济制裁的广泛运用直接影响了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引发了大量国际商事争议,显著增加了仲裁协议效力、法律适用、仲裁程序推进以及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事项的不确定性。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快捷高效、独立公正、裁决易于执行等优势正在遭受侵蚀。单边经济制裁天然具有国际性,仅依靠国家层面的自我克制或国内立法无法从根本上减少其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产生的影响,现行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也缺乏针对性措施。鉴于此,有必要推动国际社会加强合作,尽快启动国际立法,针对单边经济制裁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冲击提出国际解决方案。从当前国际立法实践来看,促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牵头,就减小单边经济制裁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影响问题启动国际立法是可行路径。中国率先提出启动相关国际立法方案,有利于提升中国的国际话语权和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能力,也是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和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实践。

关键词:单边经济制裁;国际商事仲裁;多边主义;国际立法;中国方案

 

单边经济制裁对多边主义的挑战与协同规制

杨松,辽宁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沈阳师范大学教授;李姝娟,辽宁大学法学院金融安全与法治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摘 要:当前,国际格局正发生结构性变化,以单边经济制裁为代表的单边主义盛行,直接威胁多边机制的正常运转,引发了国际法治危机。伴随着理论界的多边主义与单边主义之争,国际经济制裁正表现出由多边性主导向单边化转变的趋势,实践中单边经济制裁的过度使用导致一度作为例外的单边制裁超越了基于条约的多边制裁。为提升单边经济制裁在大国竞争中的作用,美国积极推动与盟友的单边经济制裁“复边化”,并通过其影响力推动制裁规则趋同化。这种单边经济制裁的泛化适用加剧了国际经贸规则碎片化现象,严重破坏了多边规则体系。应对这种伪多边主义下的排他式单边经济制裁,各国要提倡多边协调为主与单边反制为辅的模式。一方面,在单边路径上构建国际法限度内的有效反制体系,另一方面,在多边路径上对单边经济制裁进行类型化界定和区别化规制,以此来制约单边经济制裁的任意扩张,捍卫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主义国际秩序。

关键词:多边主义;单边经济制裁;国际秩序;反制裁;协同规制

 

论美国贸易法规中的强迫劳动标准

孙国平,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贡欣然,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摘 要:美国于2021年颁布《维吾尔强迫劳动防止法》,以新疆存在所谓“强迫劳动”为由限制进口与新疆相关的任何产品。该法不仅妨碍新疆地区经济发展,而且可能损害中国对外贸易体系。《维吾尔强迫劳动防止法》并非孤例。自19世纪末以降,美国不断推动制定单边贸易法规,并将双边、区域与多边贸易协议与强迫劳动标准相挂钩,推行美国版劳动标准。这些含有强迫劳动标准的美国贸易法规对维持美国霸权地位与经济地位至关重要。过去几十年中,美国为达到其政治目的或经济利益,将包含强迫劳动标准的贸易法规作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工具,对缅甸、柬埔寨、墨西哥等国影响深远。鉴于上述实例,中国应重视美国贸易法规中的强迫劳动标准,构建和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减少和预防美国法律对中国的负面影响。此外,中国应当积极磋商贸易协议中的劳动条款,结合国际劳动标准与各国实际劳动状况,在贸易协议中纳入各方可接受的劳动标准,以避免中国在劳动争议中处于被动地位。中国企业则须在遵守中国相关法律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切实行动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利益。

关键词:国际劳动标准;强迫劳动标准;美国贸易法规;涉疆法;人权;制裁

 

殊途何以同归

——论国际投资法移植WTO一般例外条款的实践困难与突破

蒋超翊,复旦大学法学院青年副研究员,法学博士;李若晴,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 要:作为两个独立的领域,国际投资法和国际贸易法的规则与制度体系始终平行发展。近期,为平衡投资保护与东道国管制,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协定移植了WTO一般例外条款。然而,一般例外条款的国际投资仲裁初步实践显著偏离了缔约国的造法意图。仲裁庭不仅回避了具体的构成要件分析,且误读了一般例外条款的“一般”和“例外”属性,以致不当限制其适用范围与法律效果。究其原因,一般例外条款在造法层面的范式突破与仲裁庭的路径依赖出现了割裂。一方面,一般例外条款引入了与投资保护相冲突的规范目的和利益平衡式的裁判方法。另一方面,鉴于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度设计、裁判员群体特征,仲裁庭在条约解释上偏好客观目的解释、司法能动和排斥系统整合,阻碍了一般例外条款的功能实现。未来仲裁庭或将借鉴WTO法律实践以提升规则解释的确定性和正当性。这不仅更契合缔约国的造法意图,而且有条约解释规则的支持。然而,仲裁庭可能仅仅在形式上援引WTO判例,而忽视司法遵让、动态解释等裁判理念,或因有限的实务经验、固有偏见而难以恰当地将规则适用于个案。有鉴于此,缔约国需审慎设计“WTO型例外”的措辞,以对仲裁庭有拘束力的方式澄清潜在的解释争议。

关键词:国际投资法;一般例外条款;WTO型例外;ISDS;造法意图;解释偏好

 

论中国不方便法院原则中的“中国利益”条款

裴洋,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张倩,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 要:中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规则包括“中国利益”条款,该条款是中国法院拒绝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援引最多的理由。“中国利益”的内涵较为宽泛,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仅根据当事人的国籍来认定是否存在“中国利益”,有时第三人甚至案外人的国籍也会被考虑。根据司法实践,案件涉及“中国利益”至少意味着案件处理结果与中国主体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中国利益”条款操作简便,意在维护中国当事人的利益,但在实践中容易使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趋向僵化,偏离不方便法院原则排除极不方便审理的案件的管辖权的初衷。而且,在涉外民事诉讼管辖规则日益完善的当今,这一规定在维护中国当事人利益方面的作用有限,可能造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程序性权利的失衡,甚至有放纵过度管辖权之嫌。202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2条将“中国利益”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既能回归不方便法院原则关注审判便利性的本质,又为不方便法院原则保留了“安全阀”,能够适应如今中国涉外民事法律发展的需要,增强中国涉外民事法律的国际协调性。

关键词:不方便法院;中国利益;管辖权;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的优化路径

黄非也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摘 要:中国现行仲裁立法对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的规定已落后于涉外仲裁与司法实践,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立法形式严谨性有待提升,仅法院有权发布临时措施的“单轨制”发布权模式较为滞后,关于临时措施种类的规定不一致,发布临时措施的实质审查标准欠缺,临时措施错误救济机制尚未健全。2021年7月,司法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仲裁临时措施制度作出了实质性修订,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上述5个方面问题,但仍存在较大不足。通过有选择地借鉴英国《1996年仲裁法》、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可从5个方面进行优化:提升临时措施立法的形式严谨性,赋予仲裁庭临时措施发布权并明确仲裁庭与法院发布权的优先原则,限定临时措施的种类,增加发布临时措施的实质审查标准,补充临时措施错误的归责与救济规定。

关键词:临时措施;仲裁法征求意见稿;英国1996年仲裁法;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