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法治现代化研究》2024年第1期要目
字号:

1.全过程人民民主形塑的民主权利主体

胡玉鸿,华东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教授。

内容摘要:以往对“人民”的理解,常将之作为一个区隔性概念来使用,即用来指称社会上的多数人。然而,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人民”视为一个个具体生命所组织的人的集合,从而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主体上的包容性提供了理论基础。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之中,将人民视为具有政治权利能力和政治行为能力的享有民主权利的主体,无论是村民、居民抑或职工、学生,都能凭借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法律所承认的能力,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体现当家作主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当然,人民群众参与实际的民主管理过程,仍需具有关心公共事务、积极参与政治的公民美德,也需要在民主实践中锻炼民主技能、提升民主能力。为此,既需要通过教育增长人民群众的民主知识、提高民主素养,也需要在基层民主的政治实践中让人民群众有历练的机会,以此来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社会生活中的丰富实践。

关键词: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权利主体;公民美德;民主能力

 

2.论行政复议审理的亲历性

江国华,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在现代纠纷解决机制中,亲历性是一项共同的规则。如果说,行政复议法(2023)新增的第四章确立了“复议审理”在整个行政复议程序结构中的中心地位,那么,“以审理为中心”的行政复议过程就理所当然地要贯彻亲历性规则。在行政复议的普通程序中,亲历性内在地包含直接审理、言词审理、听证实质化等基本内容。其中,直接审理应遵循在场规则、直接采证规则和转换禁止规则;言词审理应遵循言词沟通规则、言词认证规则和言词求证规则;听证实质化则要求,在行政复议普通程序中,为确保复议听证的实质性作用,必须遵循程序的共享性规则、作用的此在性规则和笔录的排他性规则。

关键词:行政复议;亲历性;直接审理;言词审理;听证实质化

 

3.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党的领导观

钱弘道,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一系列论述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党的领导观。逻辑自洽性、历史必然性、自我革命性是党领导法治的三大理论和实践依据。逻辑自洽性反映为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理论逻辑自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实践逻辑自洽、中国法治与西方法治相区别的制度逻辑自洽。历史必然性意味着历史选择党领导法治的必然性、人民选择党领导法治的必然性、党领导法治的历史规律性。自我革命性表现为通过依法治国践行初心使命、通过依法治国实现自我修复、通过依法治国实现与时俱进。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

 

4.即事言理 从实求知:主体性的政治法律知识生产如何可能

王若磊,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建构主体性的政治法律知识体系需即事言理、从实求知,通过把握真实的历史社会现实,进行深入的内在理解,在此基础上发现规律、提炼概念、概括命题、建构理论。社会科学知识源自对社会的认知,社会的实存性与人文性决定了需在观察和理解的基础上把握真的现实与历史,主体性的社会科学知识要与其所在世界建立真实联系。经济学基于对中国经济实践的考察出现了研究的中国转向,社会学则进一步从中国转向走向历史转向、文化转向。政治法律理论也应如此。中国国家治理有着自身的制度逻辑与历史逻辑,也受文化观念深刻影响,它们是主体性政治法律知识的重要来源。这一进路也要面向真实的问题和未来发展方向,处理好政治法律中的规范性问题,不舍弃中外比较的视野,它也为破解古今中西之争提供了理论可能。

关键词:即事言理;从实求知;自主知识体系;主体性;社会科学

 

5.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概念体系论纲

朱振,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

内容摘要:概念是与内容相对的抽象思维形式。构建法学概念体系对于形成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极为必要:一方面,法学概念是构成法学知识体系的最小单位;另一方面,法学概念的革新常常是理论和观念进步的标志。法学概念是体系性的,在结构上可分为普通概念、基本概念、中心概念、基石概念,其中基石概念面向整个法体系,其抽象程度和概括程度最高。“法治体系论”作为基石概念构成了其他概念的逻辑起点,是其他概念的基石。遵循“法治体系论”的要求,凝练、构造与完善自主的法学概念系统,就能逐步形成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而形成的基础则是中国法治实践,以及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的理论总结、理论创造和理论表达。

关键词:自主性;概念体系;知识体系

 

6.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话语体系的建构逻辑——基于改革开放以来法治理论演进之考察

池通,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讲师,南京审计大学国家监察与审计法治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刘宏宇,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纪检监察学院院长,副研究员。

内容摘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党领导人民探索中国自主法治道路的伟大实践,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独特话语体系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得以塑造和建构,并通过法治理论予以凝练、总结与表达。法治理论作为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治实践进行提炼,与法治实践相融共进、深刻互动,不断引领和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现新的历史跨越。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话语体系在“阐释进路、表述立场、规范构造、知识谱系、实践向度”等方面呈现出“从法律体系论到法治体系论、从依法治国论到法治中国论、从国家法理论到党规国法系统论、从西方话语主导到寻求自主表达、从证成法治价值到探索法治实现”的建构逻辑,这是法治理论不断寻求和表达法治“中国性”的必然结果,揭示了中国探索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逻辑历程。

关键词: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话语体系;法治理论;演进逻辑

 

7.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法治逻辑

王建国,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蒋军胜,郑州大学中原法治文化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内容摘要: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健全现代社会治理格局的固本之策,其囊括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方面要求,彰显了乡村发展与乡村治理的辩证关系。传统的公共管理模式和城乡二元体制曾长期压制民众的自主性和能动性,桎梏了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滋养了等级观念和特权思想,而早已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融合形式法治、程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现代法治才符合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法治通过保障人权、捍卫民主、维护秩序而推动它们在乡村治理现代化中发挥积极作用,但法治乡村的推进不仅面临着法治中国的普遍性问题,还要求关注乡村社会的行动逻辑及其现实根源。要坚持乡村居民在法治中的主体地位和能动作用,在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同时平衡各种社会力量,以乡村振兴培育法治的内生性动力,以平等适用促进法治的合法性基础,以多元共治构建乡村的善治格局。

关键词:法治;道法之治;民主法治

 

8.个人信息权的弱势主体法理批判

陈天翔,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法律和企业相关隐私政策须要以弱势群体而非消费者为叙事,关注其作为弱势权利主体的个人信息保护。既有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忽视了弱势主体,他们难以有效地行使个人信息权利。依据情境一致理论的启发,分析个人信息权需要立足于信息关系中信息主体双方的情境要素以表达权利主体的角色及弱势要素。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语境下,进一步完善目的和同意原则需要反映弱势主体的真实期望,相关权利的实现需要企业的技术助推。

关键词:弱势群体;个人信息权;情境一致;目的同意;技术助推

 

9.论公司决议中意思表示瑕疵规则的适用及其限度

冉克平,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文华,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作为一种组织法上的特殊法律行为,公司决议中存在适用意思表示瑕疵规则的理论空间。但公司决议的形成依赖于股东个人意思表示的作出与团体议事程序的有效运作,具有行为法与组织法交融的特征。司法实践中关于公司决议瑕疵的效力判断存在个人行为法路径与团体组织法路径的截然对立,未能在股东个体权利救济与组织关系安定性之间实现价值平衡。基于主体利益关系的竞争性、内部运转的程序正义理念和多数决原则的控制功能这三个方面的特性,公司决议适用意思表示瑕疵规则应当进行相应的修正及限制。在股东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下,基于表决主体可苛责性和相对人信赖保护的考量,股东原则上不得主张意思表示瑕疵而影响公司决议效力。在股东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下,原则上可以引入意思表示瑕疵规则实现对股东个体权利的救济,但需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具体分析,同时还要充分注重与现有公司决议效力规则的体系衔接。

关键词:决议行为;意思表示瑕疵;效力判断;类推适用

 

10.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合宪性分析

刘恒科,太原师范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随着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和地方改革试点深入推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受到学界关注,相关论争背后是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合宪性命题。现行立法坚持农户居住自用、禁止向集体外流转的基本立场,反映出成员居住保障、农地农用、涨价归公等基于集体所有制的目的制约,彰显宅基地作为“公共财产”需要“合理利用”的宪法意涵。同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是集体成员的一项基本财产权利,宅基地制度改革政策以“扩权赋能”为基本方向,正是还原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权利属性。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与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并不矛盾,现行法上相关限制性规定不具有合宪性。宅基地使用权在赋权流转的同时,应基于“合理使用”受到规划和用途管制之限制。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合宪性

 

11.《知产证据规定》第6条解读——公文书证实质证明力限缩之新路径

毋爱斌,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副主任;范响,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内容摘要:在《知产证据规定》颁布之前,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依托公文书证的证明力推定规则,通过《民诉法解释》第114条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明产生影响。《知产证据规定》第6条明确了行政行为认定的基本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免证效力,该事实应当限缩解释为公文书载明的对可诉行政行为产生实质影响的事实理由,需要相对方承担本证的举证责任方可推翻。该条款在知识产权诉讼领域对公文书证实质证明力进行限缩,采取的路径是从公文书证的内容出发限缩其实质证明力。这一方案具有内在的合理性与普遍适用的可能性,为公文书证实质证明力规则的完善提供了新路径。

关键词:行政行为;公文书证;证明力;知识产权证据规定

 

12.论风险升高理论的正当性基础——以义务违反关联为核心

杜卓璇,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风险升高理论的核心是降低义务违反关联的程度,属于规范评价的范畴,不违反疑罪从无原则。义务违反关联的功能在于确保过失归责的正当性,同与故意的作为犯相比,过失犯缺少“意志作用下的目的性支配”这一填充故意归责正当性的关键要素,故必须借助义务违反关联性进行补足。适当降低义务违反关联程度不会使其功能丧失,亦不会导致过失归责失去正当性。首先,义务违反关联的判断本就是对假想事实的推测,并且现实因果流程具有复杂性,因此义务违反关联程度客观上不可能达到100%,这一点也可以在共同犯罪中得到验证。其次,义务违反关联程度的设定应当采取优势标准说,当行为人采取合义务替代行为时结果不发生的可能性要大于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时,便可以肯定存在义务违反关联。最后,适当降低义务违反关联程度不会使过失犯从结果犯转变为危险犯。

关键词:义务违反关联;结果归责;合义务替代行为;风险升高理论

 

13.域外检察职能的类型学分析

陈兴生,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武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内容摘要:在对域外检察职能的发展进行整体性考察时,因为我们无法确保比较研究的周延性和完整性,所以我们选取了具有方法论意义的类型学研究范式,并将研究的目光落在刑事检察职能与非刑事检察职能两个类别上。我们发现,在刑事检察职能领域,当前的协商司法与程序分流成为检察改革的重要背景,因此检察官刑事检察职权的扩张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刑事检察主导效应愈发明显,刑事诉讼领域自由裁量权越来越成为检察官角色的重要特征,包括美国的替代起诉、辩诉交易;法国的公诉替代程序、刑事和解、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这些检察职能使得越来越多的案件因为检察官的主导作用被排除在刑事司法大门之外,这些都让检察官们越来越成为刑事诉讼的“守门人”。纵观非刑事检察领域,其检察职能则呈现出复杂而又多元的特点,无论是基于“公共代表人”的定位抑或是“法律守护者”的角色,检察机关在非刑事检察领域,同样表现出独特的魅力。法国、德国的检察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作为主当事人或从当事人,为保护公共秩序而参与到法律规定的案件中,成为公共利益的最后屏障;英美国家的 “私人检察总长”理论则将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延伸至行政公益诉讼领域,以此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除此之外,域外一些国家的检察机关还可以参与到某些特殊领域的监管中。

关键词:域外检察职能;刑事检察职能;非刑事检察职能

 

14.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理论拓展与实践创新

付建龙,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内容摘要:“枫桥经验”在发展中传承,在创新中升华,沐浴着新时代的春风。它逐渐从政法战线的一面旗帜,演变成基层治理的经典范式。基层社会治理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至“最后一公里”的关键环节,其效果直接牵涉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以及国家的长期稳定。本研究从“枫桥经验”作为基层优秀治理范例的角度出发,结合各个时期社会矛盾对其进行系统的梳理,探讨了“枫桥经验”发展中的内涵要义,并以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社区治理的实践为典型案例,系统梳理和剖析了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举措,从理论层面逐步推导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探索的内在逻辑。不应再将“枫桥经验”仅仅视作一种治理手段的观点,而是将其提升为一个全面、系统的治理体系,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治理理念的生动体现进行深入研究。这一转变不仅丰富了“枫桥经验”的理论内涵,也为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提供了更加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剖析了新时代“枫桥经验”引领城市基层治理实践的规律性成果研究,总结了实现城市社区善治的经验启示。

关键词:枫桥经验;网格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

 

15.类雇员——法制史、法教义学及法政治学上的思考

沃尔夫冈·赫罗马德卡(Wolfgang Hromadka),德国帕绍大学法学院荣休教授。李比特,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内容摘要:在发表《雇员概念及劳动法》(NZA1997,569)这一基础理论性文章后,笔者又撰文对类雇员制度进行进一步探讨。从“类雇员”法律历史渊源到法教义学基础的长期发展最终形成该术语的定义。最后,笔者以相关法政治学上的思考作为结尾为本文画上句号。

 

16.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治现代化暨中国法治实践学派2023年智库论坛综述

马磊,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李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摘要: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开局之年、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一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为人类实现现代化提供了新的选择,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为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提供更多更好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为人类和平与发展崇高事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中国式现代化理论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科学理论指南。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促进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