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王天玉主编:《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典型案例研究》
字号:

 

《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典型案例研究》

王天玉 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3

 

内容简介

 

新就业形态争议案件是劳动领域司法裁判的热点难点问题。近年来,以互联网平台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快速兴起,对既有劳动实践及其制度体系造成了显著冲击,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书为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司法案例研究课题“新业态形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典型案例研究”的研究成果,目标是助力新就业形态司法裁判探索,总结新就业形态争议的事实要点与法律焦点提炼法院审理平台用工典型案件的分析逻辑,凝聚司法实务共识,并为下一步的行政政策、司法解释和立法方案提供扎实的参考文献。本书选取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苏州市为典型案例研究样本联系所在地的学者、法官、律师,组成四个课题组,对这四地发生并审结的新就业形态争议案件进行梳理和筛选,最终确定每地十个典型案例,每个典型案例均由均由专家予以点评,由此构成了全书四十个典型案例和四十个深度分析。

本书可作为法官审理新就业形态争议案件的参考资料也可作为律师、仲裁员等实务工作者的办案手册, 还可供法学教学科研人员用以讲授、探讨相关法学课题法学研究生和本科高年级学生亦可用作案例参考书。

 

主编简介

 

王天玉,3344体育平台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

 

导言

 

新就业形态争议案件是劳动领域司法裁判的热点难点问题。近年来,以互联网平台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快速兴起,对既有劳动实践及其制度体系造成了显著冲击,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新就业形态是数字时代劳动形态变化的总体概况,在网络技术和共享经济的驱动下,塑造了不同于以往单位制组织化的新型劳动力匹配机制,极大地提升了劳动的自主性与灵活性,拓展出区别于常规劳动关系的平台化就业模式。同时,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凸显既有劳动法律理念和规则的滞后,在权益保障和风险控制层面表现为法律适用难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391(社会管理类287)提案的答复》指出:“新就业形态人员大多通过平台自主接单承接工作任务,准入和退出门槛低,工作时间相对自由,劳动所得从消费者支付的费用中直接分成,其与平台的关系有别于传统的‘企业+雇员’模式,导致新就业形态人员难以纳入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范围。”

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框架是“民法—劳动法”构成的“二分法”,劳动关系认定是两个法律体系的分界,其内涵是认定劳动关系则可获得劳动法全方位的保障,不能认定劳动关系则归入民法调整,几乎没有劳动权益保障措施。此二分结构源自我国长期存在的单位制就业模式,“进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并形成稳定持续的结合状态”是现行法下劳动关系的内在逻辑。遵循这一逻辑,现行劳动法以“单一用人单位、无固定期限、全日制工作”的典型劳动关系作为规制全社会各类劳动形态的“标准答案”,缺乏前述任一要件的非典型劳动关系被视为“转化对象”,即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应当”转化为典型劳动关系,目标是不断强化就业的稳定性,以使典型劳动关系成为全社会绝对多数的用工形式。

然而,市场环境下的劳动形态必然是丰富多元的,既有稳定性需求,也有灵活性需求。多样化的实践与单一化的规范难免冲突,在制度上表达为“劳动立法刚性有余而弹性不足”,亦遗留了大量无劳动关系但有劳动保障需求的灵活就业者。灵活就业长期以小额、零散的形式存在于劳动力市场中,构成单位制下标准就业的补充,除了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属于劳动法调整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长期缺乏相应的权益保障制度,属于劳动二分立法结构下的制度空白。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平台用工彻底改造了灵活就业的运行机理,基于信息技术和信用保证建立了网络条件下的劳动力市场,实现了低门槛、高效率的劳务供需匹配,助推外卖送餐、即时配送等行业吸纳了大规模、高流动的灵活就业人群,并不断改造着既有的单位制用工组织模式。

面对这一劳动世界的重大改变,我国的选择是顺应数字时代发展趋势,在实践中探索和总结对策,以务实的精神逐步构建新业态治理的“中国方案”。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于2021716日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将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第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第三,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该文在我国劳动政策体系中首次引入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作为与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并列的新表述,并与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下发的《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 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网监发〔202138)和交通运输部牵头下发的《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21122)构成了政策组合,开拓了针对平台化灵活就业的“第三类劳动形态”制度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1227日发布的《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36)明确指出“依法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推动平台经济可持续发展”。该意见将涉及新就业形态争议案件司法裁判工作的重点归纳为“准确把握新就业形态民事纠纷案件审判工作要求”“依法合理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推动健全新业态用工综合治理机制”这四个主要方面,其中的关键要点有二:一是在劳动关系认定上,“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审慎予以认定”。二是针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在劳动报酬、责任分担、算法规则等方面维护新就业形态的劳动权益保障底线,并配合有关部门推动集体协商、畅通裁审衔接程序,完善多元化解机制,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

在此背景下,本书作者主持并完成了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司法案例研究课题“新业态形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典型案例研究”,本书是项目研究的主要成果,目标是助力新就业形态司法裁判探索,总结新就业形态争议的事实要点与法律焦点,提炼法院审理平台用工典型案件的分析逻辑,凝聚司法实务共识,并为下一步的行政政策、司法解释和立法方案提供扎实的参考文献。考虑到新就业形态的分布地域、从业规模、案件类型和审判经验,本书选取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苏州市为典型案例研究样本,由所在地的学者、法官、律师,组成四个课题组,对这四地发生并审结的新就业形态争议案件进行梳理和筛选,最终确定每地十个典型案例,每个典型案例均由专家予以点评,由此构成了全书四十个典型案例和四十个深度分析。

典型案例的选取充分考虑了平台用工的代表性,涵盖网约车、外卖送餐、即时配送、网络主播等主流平台用工领域,也包含多发的各类型争议纠纷,诸如劳动关系认定、骑手职业伤害保障以及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从业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权益保障等实体问题,还涉及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商业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等程序问题。在案例点评的编写上,本书分为【关键词】【裁判要旨】【案情要点】【案件索引】【裁判结果】【案例注解】【裁判全文】,其中【案例注解】按照“本案的法律问题”“判决书的分析逻辑”“此类案件的特点与裁判建议”的顺序,将典型案例的争议焦点、裁判逻辑、法理分析与法律适用逐一呈现。

各课题组专家独立进行案例的点评,作者在全书统稿时发现,各地专家对于同类型的争议案件表达了基本一致的观点,形成了相互印证的效果,可视为初步的司法裁判共识。本书将此概括为两个基本点:第一,坚持劳动关系的从属性认定标准,识别隐蔽雇佣与灵活就业,关键在于劳动过程开始与结束的自主性。从属性标准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32批指导性案例179号的要旨,明确人格与经济“二要件”的构成。人格从属性意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下给付劳务,劳动过程处于受拘束状态。经济从属性意指劳动者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给付劳务,获得工资报酬,并不承担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风险。其中,人格从属性把握了劳动关系的实质,是主要要件;经济从属性重在描述劳动过程,是次要要件。劳动组织、技术等其他特征是人格或经济从属性的表现形式,无须作为单独的从属性构成要件。第二,新就业形态的法律治理应区分劳动关系与灵活就业,认定劳动关系的平台用工形态应当依据现行劳动法予以调整,不能认定劳动关系的平台用工形态应当探索“民法做加法”的保障模式。法院应当发挥能动司法功能,既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积极分散职业风险,也可以主动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的指引,依托地方新业态治理实践,参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平台化灵活就业的劳动权益保障和制度建设是一个新问题,必然有一个探索与完善的过程。秉持务实的精神,应当承认工业化时代形成的现行劳动法面对新就业形态的局限,只有通过“民法做加法”的治理进路才能逐步建立一个劳动权益底线稳固且适应各平台用工行业特点的差异化、弹性化保障体系,进而形成明确的“第三类劳动形态”权利清单,随着数字化劳动形态变化的演进不断增设权利配置,在新就业形态的发展中提升劳动权益保障水平。

本书可作为法官审理新就业形态争议案件的参考资料,也可作为律师、仲裁员等实务工作者的办案手册,还可供法学教学科研人员用以讲授、探讨相关法学课题,法学研究生和本科高年级学生亦可用作案例参考书。希望本书成为新就业形态法治阶梯的一级,既勾画出当下平台用工实践与司法裁判的图景,也呈现历史与法理约束下的未来制度走向。

 

主编致谢

 

20211223日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课题立项时起,我就一直在思考以怎样的方式开展新就业形态典型案例研究,要回答的两个关键问题是“什么是典型案例”“什么是案例研究”。相信看到此处的读者都知道,新就业形态领域的争论激烈,分歧较大。我一直主张引入“第三类劳动形态”,发展适应时代变化的劳动法律知识与思维,推动现行劳动二分法框架向多层次劳动权益保障网络转型。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研究的全面与客观,我设计了本书的研究模式,依托“新就业形态法治研究联盟”建立的全国性学术合作机制,在北京、上海、深圳、苏州四地建立课题组,联系专家并开展案例筛选,由各地专家团队评选四十个典型案例并进行点评,使“典型”与“研究”具有坚实的可信度。然而,2022年由于特殊原因,预定的工作计划无法正常推进,课题研究安排受到冲击,本书的出版日期也因此延迟。让我庆幸的是,所有参与课题的专家都投入了极大的热情和精力,克服诸多困难,以法律人特有的专业、严谨和规范,高水平地完成了案例研究工作。

北京课题组由本人牵头,参加的专家有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谢丽娜律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吴博文法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娄宇教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窦江涛法官和韩郭玲法官助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吴克孟法官、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闫冬教授、北京普然律师事务所宋子懿律师、北京凯联律师事务所任妮娜律师。

上海课题组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吴文芳教授牵头,参加的专家有上海政法学院王倩教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潘俊秀法官、上海圣知林律师事务所楼凌宇律师、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白丽娟律师。

深圳课题组由深圳大学法学院侯玲玲教授牵头,参加的专家有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沈建峰教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罗巧法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邢蓓华法官、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彭湃律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蔡岱燐法官、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崔景诚法官、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林琳律师、于亦佳律师和曾凡新律师、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韩冬雪律师。

苏州案例研究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的全国首家劳动法庭——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法庭承担,由时任劳动法庭庭长的王岑法官牵头,副庭长沈军芳法官负责实施,参加的专家有副庭长杨俊生法官、梁田法官助理、步允超法官助理、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刘秋苏律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丁建安副教授、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杨钧辉律师和户瑞奇律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姜伟法官、常熟市人民法院王焕法官、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李亘副教授。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宋建宝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郝作成教授指导本书的体例设计和行文规范。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傅成协助本书的初稿排版,人民法院出版社兰丽专主任、郭粹编辑指引本书完成全部出版程序,使本书能以这一面貌出现在读者面前。

衷心感谢各位专家将对新就业形态问题的观察与思考浓缩为本书的文字,让我们能够以足够浓重的笔墨记录下中国劳动法治进程中的重要一页。也是通过本次专家团队合作,我感受到劳动法律共同体团结协作的力量。地域的跨度与职业的差异非但不是合作的障碍,反而构成了劳动法治问题全局视野的基石。把团队专家凝聚在一起的,不仅有法律人对劳动变革的体悟与责任,更有对劳动权益问题真切的、持续的、深沉的情感。让我们继续以专业、理性的态度,一点一滴地推进法治前行。

共勉。

 

目录